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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Jan 13
常久以來在華人世界的文化中,一直都有著「官無三日緊 ,有錢可使鬼推磨」的觀念,也因此紅包文化數千年來一直盛行在任何的行業裡,甚至在鬼神間。拜拜要燒金紙、銀紙,讓神明、祖先可以答應自已的祈願;醫生幫你或你的家人開刀,為了想讓醫生盡力救治,要包個紅包;申請建築執照,為了加快處理速度,也要包個紅包給承辦的公務員;甚至考個駕照也要拿幾隻雞腿去換,但是你可以想想,要是什麼事都要用紅包處理的話,那不包紅包的人,或是沒有能力包紅包的人,是不是就不該獲得應有的服務?甚至更造成了公務人員貪污情形嚴重,收了紅包,不應該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也發了,讓建商賺飽飽,但地震一來,房子就倒了;收了雞腿,發了駕照,造成馬路三寶盛行,最終受害的全部都是一般善良的老百姓。若紅包文化不根除,民眾出了問題就想用紅包去解決,逃漏稅、超速、違章建築,有特權的人就用特權,沒有特權的人就用紅包,而公務人員隨時期待民眾會提供紅包,在此情況下,要公務人員清廉是既困難又不公平的,因此這樣的「紅包文化」已不能見容於現今的法治社會中。 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,要其「多出點力」,不管「出力點」是合法的「職務」行為,或是違背「職務」的行為,均是構成行賄公務員的行為,給紅包的民眾及收紅包的公務員均有可能坐牢,甚至被判重刑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規定:對於公務員,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;第11條第2項則規定:對於公務員,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。這是規定民眾不能包紅包給公務員的法律規定,所謂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」,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,如在所有事物都在合法範圍下,承辦建物「使用執照」審核的公務員,本來需要2個月的時間來審查,但建商為了加速使照的審核流程,包了50萬元紅包給承辦的公務員,讓使照在1個星期內就審查完成,這樣建商就可以趕快向客戶收到款項,建設公司的資金壓力可能就大大減低,這個公務員的行為就是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」,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的規定,是會被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而民眾依第11條第2項的規定,也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「行求」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不論是明示或暗示、直接或間接、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包含在內。至於「期約」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公務員也同意,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。若已達交付階段,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犯罪態樣。另外「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」,就是給公務員好處(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),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「違法」的行為。當然給予公務員好處,要求公務員作「合法」或「不合法」的事,這個好處是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,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或收賄罪,否則只屬於「公務人員廉政倫理」的行政責任範圍。 「紅包文化」是華人長久以來的傳統習俗,千年來的習慣及意識形態深植人心,但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要如何去維護,民主法治要如何發展、如何實現,應是要讓傳統的紅包文化與以往的行賄潮流徹底分離,讓紅包重新回歸到禮尚往來的正常人際關係的性質。 參考新聞: 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276539 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headline/daily/20180102/37891132
2025 Jan 13
前一陣子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做出一項建議,就是「妨害名譽」等輕微之罪應該除罪化,改由民事求償管道救濟。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議題產生,無非是有關於「妨害名譽」罪章的罪,尤其是刑法第309條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實在太容易成立了,因此民眾一時情緒上的用語,往往即會遭受刑事訴追,但於刑事訴訟程序中,又常以「賠錢了事」的方式收場,讓人覺得有用「大砲打小鳥」或「以刑逼民」的感覺,也因為這些案件太容易犯,也太容易告,所以把司法資源花在這些案件上,的確造成了司法體系重大的負擔。但既然法律還是在那裡,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有關「禍從口出」的犯罪。 刑法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處罰,比較常用的分別是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及「毀謗罪」,而「公然侮辱罪」所處罰之行為態樣,就是在公開的場合,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、文字來罵人,例如罵人「王八蛋」、「三字經」、說人家是「恐龍」等等;而「毀謗罪」則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,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,例如誣指某人有「小三」或偷人家東西之言語。公然侮辱罪最重會判到拘役或9000元以下的罰金,而一般的毀謗罪則最重會判到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,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之方式,來毀謗別人,則最重會判到有期徒刑2年。所以,一時情緒上來時,講話真地要經過大腦,因為亂說話、亂罵人不僅可能讓你損失千金、萬金,更可能會招致牢獄之災,不可不慎。 另外,還有更嚴重的,若在爭吵的過程中,講到如「我要讓你消失」等帶有恐嚇意味的言語,則會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,會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恐嚇罪的構成要件,重點就在「言語」的內容,有惡害的通知,並讓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,就會成立恐嚇罪,所以不一定要真的要去做加害的行為,才會成立。再來,近年因醫療暴力案件曾出不窮,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更規定,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,所以也要提醒民眾,在就醫的過程中,應當尊重醫療人員的專業,給醫療人員一個安全工作環境,否則若有不適當的行為,不僅影響其他人就醫的權力,也會讓自己因此背上一條刑案前科,到時真地會後悔莫及了。 參考新聞: 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143079 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80219/1115983.htm
2025 Jan 13
這個星期除了勞工抗爭的新聞出現在各大新聞版面外,另外有關各式的「色影師」的新聞亦充斥各大媒體版面,我們今天先不談拍人的與被拍的人的道德問題,或是現代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,一定要玩這麼「重鹹」,而來談談這些「色影師」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。當然要談刑事責任,首先就要知道刑法的規定。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規定,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。 所以拍攝他人身體部位會不會成立犯罪,當然不能一概而論,因為就刑法妨害秘密罪而言,如果要成立的話,一定要是法條所指的身體「隱私」部位,雖然法條所稱「身體隱私部位」的用語很簡單,但是在法院實務上的判斷也有一定的標準所在。因此,如新聞報導,工程師偷拍女子的大腿,其行為雖有可議之處,但在司法實務上,因為「大腿」不被認定屬於身體「隱私」部位,所以不管絲襪美腿是否足以引起特定人的性欲,拍攝者不管偷偷的來,或是光明正大的來,都不能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處罰。但是被偷拍的女子,如果認為被偷拍大腿受有精神上的損害,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偷拍的人賠償。當然,偷拍女子的裙底風光,毫無疑問是屬於身體的隱私部位,如果偷拍的話,還是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。 再來妨害秘密罪是處罰「偷拍」的行為,除了上面談到的隱私部位外,而「偷拍」顧名思義,就是偷偷的來,所以關於拍攝幾個大學生的群體性行為的那位攝影師,因為不是偷偷的來,就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。所以也奉勸各位年輕人,千萬不要一時「性」起,或是「見錢腳開」,玩這麼大,因為經過你同意的拍攝,不管尺度有多大,除非拍攝者有其他惡意的行為,如恐嚇或故意散布的行為,不然最後你可能無法有任何的權利主張,而這些照片一但被「不小心」流出去的話,也將永世流傳。 參考新聞: https://news.ftv.com.tw/news/detail/2018104S11M1 https://www.nownews.com/news/20180108/2678643
2025 Jan 13
第21屆世界盃足球賽的賽事,將於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在俄羅斯舉行,身為球迷,一定都有想親臨球場,一睹各個明星球員精彩絕倫球技的衝動,但並不是每位球迷都有錢、有閒地可以飛到俄羅斯觀看比賽,所以也只能每日透過電視、IPTV、MOD或OTT 平台的實況或錄影轉播,來收看彩精彩的賽事。但你應該要知道的是,不管是身為臺灣人共同回憶的棒球轉播,或是任何一場NBA、MLB或是奧運會賽事的轉播,都不可能是從天而降的直接到你家的電視,而都是每一家的電視頻道商,花了大筆的金錢,少則數千萬元,多則數十億元的權利金,向各個主辦賽事的單位,購買轉播的權利,而且除了轉播權利金外,更還有租用衛星頻道、建置網路傳輸、支付主播、球評薪資等為數不少的費用要支付。但是你只要支付每月4、5百元的有線電視費用,甚至更少的IPTV或OTT 的費用(以IPTV的一些合法的營運商月租費只要1百多元至2百多元,另外OTT的平台,不論國內外每月的費用也大多只要1百多元至2百多元而已),而以如此低廉的費用,就可以觀賞各種精彩的頻道,實在不會造成觀眾多大的負擔,但是只要你我的一個小動作,可能就會造成這些頻道的消失,讓我們永遠在台灣無法再觀賞到優質的節目,或是各種精彩的運動比賽,而且也可能讓你受到著作權法的制裁,嚴重的情況,更可能會有牢獄之災。 隨著網路寬頻科技的發展,家中的網路的頻寬最少都有10Mbps以上,甚至也有到數百Mbps,也因為如此,市場上即出現了許多價格從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電視機上盒,這些機上盒均標榜著透過這臺機器,即可以不用再支付費用就可以觀看有線電視頻道,甚至還有院線電影或成人頻道。但你可曾想過,這些頻道的視訊,究竟是從何而來呢?答案是很明確的,這些視訊內容,都是從上揭花了許多費用自製或購買節目內容的頻道商偷來的。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,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,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,侵害著作財產權,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,而受有利益者。」,即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。另外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,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 ;第92條亦規定,「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而非法機上盒及安裝在其內的非法APP,當然都會有違反上揭著作權法的規定,而機上盒的使用者,也可能會因為你所使用的機上盒的傳輸方式,會有違法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,最重會判處有期徒刑3年。因此,本文也要呼籲觀眾朋友,在你使用各種非法的機上盒觀賞節目之際,你同時就是在竊取他人辛苦創作而來的作品,或是花錢購買來的財產,更嚴重的是,若這些非法的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再繼續下去,在可見的將來,你我可能再也看不到任何的運動賽事轉播,因為再也沒有任何頻道業者願意支付權利金來轉播任何的賽事。 參考新聞: 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breakingnews/2166802
2025 Jan 13
越來越多的工藝品店販售著由貴重木材所製成的「金磚」、「文殊筆」、「發財豬」等飾品或藝品,甚至還標榜是由台灣紅檜、扁柏、肖楠、紅豆杉或牛樟等臺灣珍貴木材所製成。我們也時當看到這樣的新聞,某國有天然林內,發生山老鼠為了竊取紅檜、扁柏等林木的樹瘤,而將千年神木伐倒之情事。但你可能沒有想過,在你購買這些木製品的同時,其實已成為山老鼠的共犯,成為了盜伐集團銷贓的管道,直接助長了不法歪風。 近年來因紅檜等珍貴樹種禁止砍伐,木材來源稀少,製成品價格昂貴,讓山老鼠在各森林深處裡橫行,不法獲利甚豐,更讓這些需要數千年才能長成的林木,一夕之間倒下。為了遏止這些不法惡行,於民國101年間,主管機關針對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,有關違犯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之刑責,提出相關修正,尤其針對貴重木加重罰責。而修正後之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,更大幅提高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之有期徒期與罰金金額,尤其第52條對於竊取具有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之貴重木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也就是說最高可處10年6月有期徒刑,罰金也再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,20倍以下。 什麼是「貴重木」呢?依森林法第52條第4項之定義,「貴重木」之樹種,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者。主管機關則將臺灣扁柏、紅檜、巒大杉(香杉)、臺灣肖楠、南洋紅豆杉(臺灣紅豆杉)、臺灣杉、烏心石、櫸(臺灣櫸)、牛樟、臺灣檫樹、黃連木、毛柿等12 種樹種,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。另外,什麼又是「森林主、副產物」呢?依「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」之規定,「主產物」是指生立、枯損、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、殘材;「副產物」則指樹皮、樹脂、種實、落枝、樹葉、灌藤、竹筍、草類、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。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,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,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或媒介贓物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,若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,又有前述第52條第1項及第3項之加重規定。因所有的在國有林或公有林內的「貴重木」都是禁止砍伐,甚至連撿拾漂流的貴重木都是違法行為,所以市面上幾忽所有上揭臺灣原生種的貴重木材所製成的「金磚」、「文殊筆」、「發財豬」等藝品,都是由山老鼠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之「贓物」,也就是市面上很難有「合法取得」的「貴重木」,因此若有買賣「貴重木」的製品,其實就是故買森林主、副產物之「贓物」的行為,依上揭森林法的規定,最高可處到10年6月的有期徒刑,另外還要科處該製品市價的10倍至20倍的罰金。 「沒有買賣,就沒有殺害」這句話不只可以用在動物製品的買賣上,更可以用在森林產製品上,因為守護森林的真正力量,是在我們消費者手上。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收藏,而使自已成為讓森林哭泣的殺手。  參考新聞: 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408767
2020 May 7
刑事犯罪的追訴,可以區分為「告訴乃論」及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,而「告訴乃論」顧名思義,就是要提出告訴後,才能符合訴追的條件,換句話說,在「告訴乃論」的罪名中,如傷害(被人故意打傷)、過失傷害(被人不小心給弄傷了,最常出現在車禍案件中)、公然侮辱(被人罵三字經)等案件,若沒有人提出告訴,即使犯罪的人罪證明確,檢察官也無法起訴這個人。因此,「告訴」這個訴訟行為,在許多案件中,尤其重要,所以本文就來談談與民眾較切身相關的一些「告訴」的問題,不要因為不懂法律的規定,到時候無法伸張正義,讓犯罪的人無法獲得法律應有的制裁。 針對「告訴乃論」之犯罪,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」。而針對本條的規定,出現了兩個法律名詞,一個是「得為告訴之人」,一個是「知悉犯人之時起」。「得為告訴之人」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,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 ?刑事訴訟法第232條、第233條的規定,一般告訴乃論之罪,可以提出告訴的人有被害人(依實務的見解,限縮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,間接被害人則不行)、被害人的配偶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(通常是父、母親);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話,被害人的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則可以提出告訴(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對的意思,則不行提告)。再者,「知悉犯人之時起」是指何時起,也是常困擾一般民眾,在法院實務上,「知悉犯人之時起」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而言,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,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,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。如在「車禍」的「過失傷害」案件中,一般民眾常會誤以為這種案件都是從案發開始的那一天起算6個月的告訴期間,但有時候因為肇事者不明,或是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,而案發後經警方依據事故現場的採證,才會發現肇事者是誰,或是被害人過了一個月的醫治才醒過來,則這個時候,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,知道誰是肇事者那時起才起算,而其他的告訴乃論的犯罪也是一樣,都是要從明確知道誰是行為人的那一天起,才開始計算告訴期間。 另外本文也要提醒大家,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,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,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,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,不然你再怎麼「保留」,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,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。 參考新聞: 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2705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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